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麒**龙泉分公司诉被告陈*、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麒**龙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龙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