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龙泉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龙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麒**龙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龙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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