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龙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麒**龙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龙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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