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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市东坡区支行与孙**、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山市东坡区支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1626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455元。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帐户无存款,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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