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山市东坡区支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1626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455元。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帐户无存款,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