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市东坡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彭**、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9678.67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俩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