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贺*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