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彭山县支行与被告罗**、张**、赵**、帅**、赵**、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彭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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