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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吉**任公司与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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