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吉**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