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吉**限公司诉乌鲁木**有限公司、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贺*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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