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彭山**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