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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市东坡区支行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市东坡区支行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眉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市东坡区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67387.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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