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0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彭山区支行与被告向*、谢**、何**、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彭山区支行与被告向*、谢**、何**、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彭山区支行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市彭山区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免交9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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