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韩**、韩*、廖**、韩**、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诉讼保全费2800元,共计680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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