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限责任公司有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的住房2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32815号、0132813号),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屋已作贷款抵押,故暂不具备拍卖条件。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限责任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民法院(2014)川*提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