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民初第23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交二航**有限公司支付AB料(黄色)货款1928729.21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诉被告中交二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中交二航**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中交二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中交二航**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197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