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宾**、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宾**、宾*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宾**、宾*的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有价证劵、房产以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以人民币42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