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松诉被告王**、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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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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