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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某以不认识被告唐某某,实际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唐某某用被告唐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办理的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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