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彭州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郭*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7745元;未执行金额为87745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