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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原告人魏**、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盐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未提起上诉,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该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海省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公司”),四川成**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公司”)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高雄、尹*,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樊大;被上诉人魏**、谢**及其诉讼代理人龚*、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某某,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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