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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禹华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华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彭州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禹华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禹华桥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275元;未执行金额为30275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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