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庄镇、成都华**有限公司、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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