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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