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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与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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