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桥、成都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李**与岳**、钟大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岳**、钟大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庄镇与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与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杨**、张*、刘**、中国人民**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双流**有限公司与袁**、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东**限公司与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