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信**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诉被告四川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信**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信**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成都**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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