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信**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与四川长**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信**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诉被告四川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信**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信**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成都**公司彭州信一雅阁酒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