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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游学*、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余*系同事关系,2013年5月13日余*从原告王**处借得现金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3年12月9日余*又从原告王**处借得现金50000元。余*与被告杨*华系夫妻关系,因借款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余*向原告借款被告杨**并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使用,属余*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不应承担给付义务。其中有50000元仅有银行转款凭据,不能证明原告与余*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余*系同事关系,2013年5月13日余*从原告王**处借得现金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王**100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余*与被告杨**于2006年10月8日在彭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余*现已死亡。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借条1份、银行转款凭据1份、“法医物证鉴定书”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及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余*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与余*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余*死亡后被告杨**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立即归还原告出具了借条的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杨**辩称借款系余*个人债务的辩称理由,因被告杨**所举的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该辩称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杨**辩称的原告主张的借款150000元中的50000元仅有银行转款凭据,不能证明原告与余*存在借贷关系的理由,因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款系余*向原告的借款,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杨**负担(此款先由原告垫交,被告杨**给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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