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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世**限公司与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冯*于2011年8月进入世纪天**司工作,担任搬运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补贴共计19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18点起至当天最后一班航班货物搬运完毕。2012年6月7日,世纪天**司以冯*经常上班时间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冯*辞退。其后,冯*便未能在世纪天**司上班。

2012年7月5日,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世纪天**司给付:1、2011年国庆加班工资1485元,2、二倍工资17100元(1900元×9个月),3、2012年元旦节加班工资262元,4、2012年劳动节加班工资262元。7月10日,冯*又增加了要求世纪天**司给付赔偿金3800元的仲裁请求。2012年9月24日,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世纪天**司支付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17100元、经济补偿金1900元。世纪天**司收到该裁决书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当事人一致陈述、身份信息、辞退信、仲裁裁决书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冯*在世纪天**司担任搬运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世纪天**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世纪天**司以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冯*辞退,冯*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本案的焦点为:(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世纪天**司还是冯*承担;(二)世纪天**司将冯*辞退是否违法;(三)世纪天**司应向冯*支付哪些费用。对此,原审法院评判认为: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世纪天**司陈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已经将空白劳动合同交给了冯*,要求冯*签订后交给公司,但冯*没有交回公司,冯*对此予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世纪天**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了冯*的事实,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世纪天**司承担。

(二)关于世**公司将冯*辞退是否违法的问题。世**公司陈述,将冯*辞退是因为冯*值夜班时擅离职守,外出休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世**公司对此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冯*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因此,对世**公司关于冯*上班期间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但本案中,世**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辞退冯*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其辞退冯*于法无据。

(三)关于世纪天航公司应向冯*支付哪些费用的问题。

1、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问题。世**公司未与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世**公司应向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冯*2011年8月进入世**公司,2012年6月7日后便未能在世**公司上班,2013年7月5日提起劳动仲裁,因此,世**公司应向冯*支付2012年8月至2012年6月7日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7100元(1900元/月×9个月)。

2、关于2011年国庆加班工资、2012年元旦、劳动节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流县**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送达给双方后,双方对前述问题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对该部分仲裁结果的认可,对世纪天航公司应给付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元、经济补偿金19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世纪天航公司未与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其辞退冯*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成都世**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100元。二、成都世**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经济补偿金1900元。

三、成都世**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成都世**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世**公司与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冯*,世**公司已经将空白劳动合同交给了冯*,要求冯*签订后交给公司,但冯*无故拖延,致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冯*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世**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即不支付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冯*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世纪天**司是否应当向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冯*在世纪天**司担任搬运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世纪天**司未与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世纪天**司辩称其已经将空白劳动合同交给了冯*,要求冯*签订后交给公司,但冯*没有交回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冯*。因冯*对此予以否认,世纪天**司又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了冯*,故世纪天**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不向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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