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杜长英诉被告青**、孙**、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邓*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孙**、邓*、邓*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青**、孙**、邓*、邓*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邓*、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秦**与林**,重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郑虹池,重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邓*、邓*、四川省**技有限公司、南充云**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川**任公司与德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衡*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瀚**限公司与四川果**有限公司、邓*、孙**、邓*、青**、范**、四川彭**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南充云**任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南充绿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袁小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