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碧诉被告南充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邓*碧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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