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衡*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衡*先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衡俊先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路某号某幢某层某号住房一套的查封(共有人阳益华;产权证号:号);

二、解除对衡俊先所有的号牌为京NP“奥迪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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