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衡*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衡*先在西充县晋城镇天宝路299号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衡俊先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路某号某幢某层某号住房一套(共有人阳益华;产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
二、续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如果要再继续查封,必须在续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