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衡*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衡*先未履行义务。经调查,衡*先有号牌为京NP“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衡俊先所有的号牌为京NP“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即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

二、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如果要再继续查封,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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