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汪雪、汪**、汪**、郑**诉被告中国人**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愿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五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汪雪、汪**、汪**、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汪雪、汪**、汪**、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张**、汪雪、汪**、汪**、郑**平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