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诉被告赖**、绵阳**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绵阳**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曾国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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