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已交),由原告乐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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