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港宏**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已交),由原告乐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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