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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长智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长智光**限公司(简称长智光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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