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申**有限公司与乐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申**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申**有限公司车款411400元、违约金12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26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乐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胡**于2015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诉讼中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暂不进行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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