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中劳人仲案字(2015)第3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17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中劳人仲案字(2015)第36号仲裁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