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217.69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