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中心城区佳艺辉煌灯光音响商行与何**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佳艺辉煌灯光音响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佳艺辉煌灯光音响商行货款29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71.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即:乐山市中心城区佳艺辉煌灯光音响商行同意何**支付3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7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佳艺辉煌灯光音响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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