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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支付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因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支付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行初字第2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3月25日,上诉人柯**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工伤待遇同被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柯**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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