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高*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27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170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按承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