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四川和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人仲案(2015)1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和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509.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和邦**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款项3.8万元了结此案,现被执行人四川和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款项3.8万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人仲案(2015)12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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