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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