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鲁*、朱**、中国人**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0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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