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依法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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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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