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眉山**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60号四川**有限公司与王**、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四川**有限公司同意王**、陈**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60000元、2015年12月30前全部付清(含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由本院查封王**的住房及门市。王**、陈**到期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四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王**司法拘留15日,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仁寿县公安局追刑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