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766.96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3日的利息90.15元、罚息复利3665.15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4日起以8766.96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3.4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按月结算;复利以未付逾期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3.49%的标准从每月结息日的次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共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7元、保全费14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7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