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行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2012)德证金民1字1-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德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4979.24元及利息3584.51元。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2012)德证金民1字1-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德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2013)德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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