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德阳**限公司与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诚信公证处(2014)德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9253.8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9253.8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2、本案征收执行费34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